舆情丨“锦江之星”把“锦海之星”告了

发布时间:2024-11-26 21:05:28    浏览:

  

  日前,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起诉美团运营主体——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使用权并涉及不当竞争,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,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。近日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。

  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诉称,“锦江之星”是中国驰名商标,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是“锦江之星”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。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许可下,在其经营的酒店内外将与“锦江之星”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及图形作为店面名称使用,并将其注册为企业名称。

  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认为,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此举侵犯了其商标权。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将“锦海之星”注册为其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,让消费者认为“锦海之星”是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的直营或加盟酒店,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性。

  同时,“锦海之星”在美团及其它网络平台上宣传推广,也侵犯了“锦江之星”商标权的服务,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,属于共同侵权行为。目前,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

  “乱象”亟待治理

  商标注册申请量连续多年世界第一,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超1800万件,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商标大国。但在申请量、注册量高速增长的同时,以“傍名牌”为目的的“恶意申请”、以转让注册商标牟利为目的的“囤积注册”等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时有发生,扰乱了市场秩序。

  “非正常申请注册的商标给正常经营、真正有商标使用需求的企业带来了严重困扰。”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介绍,一方面,非正常注册的商标成为企业正常申请商标时的“拦路虎”,另一方面,企业为防止被“傍名牌”不得不花费大量成本进行保护性注册。而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更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直接侵害。

  “依法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进行处理,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,让商标注册回归本源。”邓宏光说,非正常申请的减少也有利于提升对正常商标申请的审查效率,缩短审查周期。

  专家支招商标保护

  相关专家指出,商标是企业品牌的基础,商标保护主要从“超前”和“全面”两方面着手。超前,即商标注册、商标舆情监控都要未雨绸缪,先有商标后有市场。全面,即布局商标保护时尽可能覆盖多种商品和服务,避免给对手留下破绽。当然,商标只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部分,作为市场主体来讲,还应从知识产权的方面多维度保护品牌价值。

  延伸阅读

  近年来的商标争夺战

  “王老吉”商标之争

  时间:2010年—2012年

  案情:从名不见经传的饮料,到现在的凉茶第一罐,“王老吉”创造了一个商业奇迹。但是,这奇迹中间却夹杂着两家公司的恩怨。从2010年开始,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之间就展开了“王老吉”的商标之争。

  结果:北京一中院就鸿道有限公司(加多宝)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,驳回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。该裁定为终审裁定,暂时为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的“王老吉”商标争夺案画上了句号。

  乔丹商标争议

  时间:2012年—2015年

  案情:乔丹和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自2012年以来官司不断,同年10月,飞人乔丹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,认为乔丹体育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违反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中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;2015年初乔丹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,要求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撤销关于“QIAODAN”“侨丹”“乔丹王”在内的多个争议商标。

  结果:篮球巨星迈克尔·乔丹起诉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“商标争议案”耗时三年,迎来终审判决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做出了终审判决:二审维持原判,驳回了迈克尔·乔丹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,保持乔丹体育争议商标的注册。

  “新百伦”商标之争

  时间:2015年

  案情:2004 年,周某买下了一个注册于 1996 年、名为“百伦”的商标,随后又注册了包括“新百伦”在内的一系列联合商标,并在 2008 年拿到“新百伦”商标的批准。而早年曾以“纽巴伦”为名在国内进行宣传的New Balance,因为其 2006 年成立的上海公司名为新百伦,便开始使用“新百伦”作为中文名,于是拥有中文商标的企业向广州中院提起侵权诉讼。

  结果: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。该院认为,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——新百伦贸易(中国)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“新百伦”,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,须赔偿对方9800万元。

  编辑:金山